胜诉!江苏大吉大气污染案一审宣判

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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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然之友收到了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2018)苏09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针对自然之友诉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判决书中载明:


被告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赔偿大气环境治理费用5561511.93元,用于盐城市大气环境修复治理;被告就2017年1月19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向大气环境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在江苏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补充鉴定费、原告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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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友工作人员拍摄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2018年1月17日自然之友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来,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多次前往被告厂区,就其技改及停炉等事项进行了现场勘验,以敦促大吉公司尽快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本案判决书中进行了详细描述:


“大吉公司于2018年5月完成2号焚烧炉技改工作,并于同年6月7日与生态环境部实施了有效联网。6月8日,大吉公司3号垃圾焚烧炉停止运行。同年7月12日,经盐城市盐都区环境监测站监测,大吉公司2号垃圾焚烧炉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未超标;次日,经浙江亚凯监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2号垃圾焚烧炉技改验收达标;同月31日,大吉公司1号垃圾焚烧炉也停止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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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于大吉公司新厂区查看现场



同时,针对“被告应承担无错过责任”及“被告技改费用不得抵扣环境修复治理费用”等各项争议焦点,判决书中也进行了详细论述阐述:


1、被告大吉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盐城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大吉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对大气环境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责任,其以主观无过错为由要求减免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2、本案大吉公司达标技改费用不能抵扣大气污染治理费用。盐城中院认为,大吉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通过技改实现2号炉达标排放,是其作为排污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也是其为停止环境侵害、消除环境危险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并非是促进污染防治、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故被告提出以技改费用抵扣大气环境治理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自然之友认为,本案的胜诉不仅仅体现在大吉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体现在大吉公司现阶段实现了达标排放,这也是自然之友通过公益诉讼的手段希望达到的目标。同时,自然之友会持续关注垃圾焚烧企业的合规运行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问题,期待各方的持续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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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蔚蓝地图及芜湖生态中心为本案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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